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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名县纪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试行)

来源:大名县纪委 发布时间:2020-08-28 17:58:35 阅读量:1483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从严管理,规范考勤工作,结合县纪委监委工作实际,根据《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有关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巡察机构正式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严格执行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有关规定(上述假期不属于事假范围),机关单位人员有事或因病需要请假的,需要填报申请单。

第四条  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单位的日常考勤管理。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本科室人员管理。

第五条  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旷工。所有公出均需提前填报申请单,提交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一般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须经科室主任批准,二天至三天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须报副书记批准;科室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的,须经主管常委批准,二天至三天的,须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须请假的,报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请假条须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无正当理由未签到考勤的;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谎报请假理由请假的,或提交虚假诊断、病历请假的;

第八条  请病假、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申请本年度年休假;已申请本年度年休假的,不得申请次年度年休假;超过2个月以上的,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保存考勤表并统计考勤情况,每周五进行通报。对一周累计迟到30分钟以上时间3次的、其他无正当理由脱岗2次的、无故旷工一天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深刻检查,给予科室负责人提醒谈话;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或每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的,扣发当事人相应天数工资,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视悔改情况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科室负责人写出深刻检查,主管常委向常委会说明情况;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科室主任和主管常委一并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7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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